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3日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及国家级、省级孵化器遴选推荐和指导服务等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技术经纪人等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第七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一)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一条各级孵化器需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有关数据信息,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并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上报年度数据、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