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县爱卫会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防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一)卫生健康局负责各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二)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销售单位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住建局负责对城乡建筑(拆迁)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五)科教体局负责对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一)经贸局负责城区废品收购站、大型商场超市、企业等管理对象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工作,(十四)城关、四皓街办负责各自辖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工作,(十五)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工作,(十六)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应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六条县爱卫办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点创建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县爱卫办应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评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