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要求,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企业需于2023年获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三)信息确认各区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示异议的由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四)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附件:1.各区及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咨询电话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