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贵港市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已经贵港市人民政府同意,规模以上企业需完成对研发活动的依法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工作且经过市统计部门核定有研发费用支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上年度无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不得申请增量奖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超过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5%核算奖补,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3%的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8%核算奖补,其他企业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6%核算奖补),2.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规模以下企业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5%核算奖补,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局按照下达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的相关程序实施,(二)企业在税务部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在统计部门完成对研发活动的依法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工作后,(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后向市科技局申请复审,由市科技局按相关规定下达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二)企业应加强对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原《贵港市科学技术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贵科通〔2019〕12号)在完成2021年度奖补事项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