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日开阳县国有企业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借用人员管理,第二条本规定中所列“借用人员”,第二章借用人员的条件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因省、市、县重大工作安排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第三章借用期限第四条各单位(部门)从各国有企业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不得指定人员,完善内部程序,第五章借用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单位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第八条借用期间借用人员原则上不转人事关系,第九条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借用期间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第十条借用单位对借用人员负有管理责任、考核责任,第十一条对未按照借用程序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所有国有企业借用人员必须全部各自归位,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