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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3-03
附件:1.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2.《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宜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2023年2月6日附件1宜昌市服务业发展奖励补贴办法(修订)为统筹全市服务业奖励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一)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或公路货运企业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企业库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八)对评定为国家5A(星)、4A(星)、3A(星)、2A(星)级的物流(冷链)企业以及年交易额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按照实缴资本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按照实缴资本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投资每满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经市政府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规上文化企业承办在市域内举办的市级及以上重大文化赛事和重大节庆活动的,按照承办活动总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规上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活动的,按照参展各类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纳入规上文化企业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视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附件文件中涉及服务业财政奖补的条款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业工作考评奖励的通知》(宜服务办〔2018〕10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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