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要求,即日起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条件(一)基本条件1.在长宁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优惠政策(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创新资金扶持根据《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科指南〔2023〕3号)的规定,企业须获得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在2023年5月31日前获得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要求,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次申报需先注册:1.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2.科技部火炬中心:www.chinatorch.gov.cn3.直达网址:www.innofund.gov.cn(二)公示网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stcsm.sh.gov.cn四、申报时间各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参评提交,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