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黄润秋2022年11月28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第十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十二条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