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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若干奖补措施》的通知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2-02-28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2月28日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若干奖补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工作部署,改造后容积率原则上应不低于3.5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工改工”项目),第二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工改工”项目进行审批、实施、监管和评估,享受“工改工”项目奖补的改造主体,第四条“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在批准后2个月内,改造主体必须与管委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对于已签订改造项目监管协议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建设的“工改工”项目,改造主体可以在支付利息后2个月内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每个改造项目累计获得贴息不超过100万元,改造主体在取得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改造主体可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向管委会申请竣工奖励,对于拆除原有建筑物(含有效期内临时建筑)进行重建且改造后容积率达到3.5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按照改造项目实用地面积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奖励,分别按照2万元/亩、3万元/亩、4万元/亩、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奖励,由相关主体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后1个月内向管委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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