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照村级主体、乡镇审核、部门指导、线上运行的要求开展,第二章交易平台第五条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系统,第六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结果应当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变动、资产经营录入登记,负责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公告通知、资格审核、实时交易、合同签订,但村集体认为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第五章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竞价、拍卖等方式,村集体(出让方)将产权交易信息录入系统登记,乡镇对相关交易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表,并接受转让方和乡镇的资格审查:(一)农村集体产权受让申请表,第十七条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第十八条出让方信息发布的交易方式,第六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第七章监管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村集体资产交易应进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