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绿色建筑工程,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相关内容,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应全面检查所承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并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人员构成验收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记录表》由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记录表》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纳入归档内容,重点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绿色施工内容,监督发现绿色施工内容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并安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验收抽查并做相关问题的解答,(五)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抽查要点详见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