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月公布和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月公布和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为保障户用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户用光伏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现将按月公布和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完善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报送事项,组织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企业)认真落实信息公布和报送工作,各省级电网企业(含内蒙古电力公司)于每月10日前按附件1公布汇总后的全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其中,附件2相关信息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信息保持一致,四、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按月报送工作自2023年3月起实施,请各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对2023年1月、2月信息进行补报,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六、《关于2019年户用光伏项目信息公布和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