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储备粮承储企业:《湘乡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入库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湘潭市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第三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湘潭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