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经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州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重点办”)负责州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由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另行行文,第九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可优先列为州重点项目,办公楼、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和其他不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项目不得列为州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从州重点项目中择优筛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主动申报的,必要时,州领导小组可以直接确定为州重点项目,第十二条州重点项目实行准入退出制,州重点项目采取动态管理,年初确定的重点项目,根据执行情况可于每年第三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对不按照重点项目综合管理要求和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实行退出制,取消其州重点项目资格;对条件成熟的符合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可增补纳入州重点项目实施管理,被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取消,有关单位对州重点项目开展巡查及督导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增加项目建设单位负担,第二十条建立重点项目进度预警机制,第二十二条建立重点项目储备机制,州重点办按照州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对将纳入州重点项目管理的前期项目实行滚动式储备管理,储备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推进主体,加快落实项目开工条件,按月更新项目推进情况,统计部门负责加强重点项目投资入统指导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统尽统”,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优先及时做好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与补偿等工作,为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