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节能降碳、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资产配置计划审核和预算编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处置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机关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分级分类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的后勤服务统一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和指导性目录,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公务接待工作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