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2月1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第三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第二章组织与认定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我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初审转报与资金配套等保障工作,第五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第三章支持与奖励第八条对于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二)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上述奖励的市级部分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向注册所在区提出申请,第十条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相关产业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专项贴息,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设立相关基金并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第十六条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目录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关创新产品,第十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申报创新,第十八条支持将创新型企业总部纳入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