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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2-22
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仅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内部业务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失信信息超过公开和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必要时将异议申请材料移交信息提供主体进行核查,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标注申请后,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标注撤销申请后撤销标注,第五章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第二十四条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市信用中心和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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