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王伟中2023年1月14日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洗砂管理,第三条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从事洗砂(包括冲洗、浸泡、过滤、淡化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陆地洗砂场所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向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排放、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涉及违反防洪、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陆地洗砂场所非法取水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屋市政工程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洗砂船舶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违法行为,陆地洗砂场所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海洋综合执法、海事、船舶检验等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第九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陆地洗砂场所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未依法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第十三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海洋综合执法、海事、船舶检验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洗砂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