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王文涛2021年1月9日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一条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第六条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第八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第九条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禁令,第十三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第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为报告有关情况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的,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