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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和静县人民政府 | 2023-02-21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第二章计划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和宏观调控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本级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第十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第三章储存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和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地方储备粮损失,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每年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别对地方储备粮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农业发展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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