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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田区科技创新局 | 2022-02-28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年9月7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第二条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的归集范围,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申请指南提交资助申请,第二章资助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要求,(三)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编制和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五)综合企业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对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者鉴证机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深圳市企业研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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