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共同管理,第五条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负责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储备和管理,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人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严格执行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第九条补助对象主要是符合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及事业单位等,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按照相关程序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成都市新都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于9月30日之前进行资金再分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与区财政部门,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对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人才专项资金及项目预算,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等相关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