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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 2023-02-17
现将《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现就我省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各市、沈抚示范区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区域评估,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各市、沈抚示范区制定并发布“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标准,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三)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四)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出让公告,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税务局)(五)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六)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税务局)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适时建立省“标准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税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组成,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出让相关措施,在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控制指标制定、联合验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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