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