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区“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监管和验收等相关工作,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包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和为其支持项目配套的区级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区引导资金”),第四条管理部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评审小组,第十条资金拨付通过市级评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区引导资金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组织区评审小组、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联合验收,第十三条项目变更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区评审小组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市评审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市引导资金,对项目初审把关不严的相关单位取消一年的引导资金申报资格,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