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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23-02-16
三、申报要求(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征集、遴选和申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五)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同步推进制修订外文版,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同步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的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国际标准”并填写有关情况,还应在项目申报书中说明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情况(给出配套标准清单),(二)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外文版项目应在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国家标准制修订申报材料时,对现行国家标准(包括计划项目)申报外文版项目应通过“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http://zxd.sacinfo.org.cn)下载,(二)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立项的外文版项目与国家标准立项计划一并下达,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确认项目工作计划,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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