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创业补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18〕46号)的有关要求,现对符合《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相关政策规定,2023年2月上半月审核通过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2、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主管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监督电话:69692973),3、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须提供反映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我们将对反映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并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确实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创业补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附件:《崇明区2023年2月(上)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