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城镇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的要求,一、项目内应设置配套垃圾房一处,(二)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地坪铺防滑地砖,(四)垃圾房门前做铸铁盖板流水槽,内部设置照明(防水防爆),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中,配备排风装置并安装除臭设备,(五)划分出分类收集区域,设置明显标识,二、项目内应在地面一层预留不小于30平方米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堆放场所,三、项目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做到分类收集处置,配置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四、垃圾箱房投入使用前报我局环卫管理科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