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滩地、水库、护岸、护坡、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两侧河道堤防堤脚向外十米,(六)其他河道、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及本条对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幅度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条下列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一)河道:长江、苏南运河、新孟河、太平河、中心河、洛阳胜利河、通济河、墓东水库溢洪河、运粮河、御桥港、古运河,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或从事活动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将部分原由市管的水利工程(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水利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部分市管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等内容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