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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4.0版》的通知

海曙区人民政府 | 2023-02-15
纳入综合评价对象的经营主体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一)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单独评价,(二)拥有工业土地使用权证的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原则上采用地块为单位进行评价,三、评价指标体系(一)指标设置评价指标按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进行分别设置,其中:1、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2、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评价指标:亩均税收,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指标权重设置为:亩均税收100%,2、规下工业企业、其他经营主体:按亩均税收水平直接确定四档分类,D档原则上为亩均税收2万元(不含)以下,评价分类时原则上不低于对应的档次:1、上年度工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以统计口径为准)1亿元的企业(经营主体),2、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以下企业原则上不高于B档,出租给非工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占比超过20%的企业(经营主体)严禁进入A档,原则上直接列入D类:1、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满五年且实际用地20亩以上但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规下企业(经营主体),六、评价工作流程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进行动员部署、宗地调查核实、提出初评名单、数据交换校核、进行初评公示、完成终评公告、印发分档结果、实施结果应用等规定动作,原则上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分档结果印发后次月1日开始执行,附件:1.“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2.工业用地全域调查表附件1“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一、指标说明(一)评价面积评价面积是指同一评价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拥有的实际用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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