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三条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认定并公布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第五条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政府对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应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