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八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第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第六十六条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第六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存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第七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七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