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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3-02-13
附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有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重大事项,第四十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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