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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企业创业补贴政策宣传

鹤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2023-02-10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单位申请)(一)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动派遣企业除外),(四)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备注:1.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单位申请)(一)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五)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5.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三、一次性创业资助(个人申请)(一)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五)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3.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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