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第四条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申报国际创新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国(境)外园区、政府、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5个以上,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第十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为推进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合作中介服务,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业化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二)与国(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科研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5个以上,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少于2项,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申报国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科技厅发文认定“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并予以授牌,第四章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第十六条国合基地作为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承载主体,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合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