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9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见习基地申报及审核(一)申报条件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按照《通知》明确的要求执行,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开展实地考察评估,试运作基地同等享受本市、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三)期满转正试运作基地应于试运作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转正,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试运作基地进行评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拟同意转正的试运作见习基地,应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迁出地或迁入地在青浦区的见习基地应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二)跟踪服务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本区见习基地的日常运作管理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原则上对见习基地的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委托不同的社会中介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市级、区级见习学员生活费和带教费补贴申请,(四)资金渠道区级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已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17〕55号)审核通过的见习基地、见习学员可自然延续成为本意见规定的青浦区见习基地和见习学员,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2022年2月25日相关附件:青人社规〔202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