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第七条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者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市场管理与活动,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中药材质量和销售行为承担管理责任,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中药材质量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中药材质量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第八条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者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销售者档案管理制度、中药材质量承诺制度、市场日常检查制度、失信退出制度等,第十四条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者应当公开中药材质量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不合格中药材处理情况、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置等信息,应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销售者要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第十八条销售者要具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销售和贮存场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市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林业部门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野保、毒麻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