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3年2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第二条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第五条对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4月1日之后的专利按以下范围和标准给予资助:(一)获得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授权的发明专利,根据有关规定制度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奖励,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和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为同一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资助,第十条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奖补措施具体按照《厦门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对获国家、福建省、厦门市专利奖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的专利,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第十五条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