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8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验收工作,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及验收专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提出验收申请,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建设地点、专项资金使用等发生重大调整,第四章验收审核第十三条专业审计机构原则上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供细化的专项审计佐证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形开展后续验收工作:(一)通过专项审计的,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登记后移交验收服务机构,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验收意见书及项目相关情形,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验收结论,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发生利息支出、资助比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市发展改革委予以中止或撤销处理:(一)项目单位因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向项目单位印发行政决定书,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