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外贸司【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23年01月3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相关要求,按照《商务部关于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现对2022年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予以激励支持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反馈,电话:010-65197358、65198683传真:010-65197773附件:拟推荐名单商务部办公厅2023年1月29日附件拟推荐名单(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序号拟推荐地区1辽宁省大连市2上海市浦东新区3江苏省苏州市4浙江省金华市5福建省厦门市6江西省九江市7山东省潍坊市8湖南省长沙市9广东省深圳市10四川省成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