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工信发〔2023〕7号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23〕1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四、请各区县工信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线下申报工作,各区县工信部门在完成线下申报审核、现场核查、保单汇总后,向市工信局报送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请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纸质材料6份,联系人:常宏波电话:029-86789118邮箱:17234433@qq.com附件: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月30日分享:微信扫一扫:分享微信里点“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