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券是指利用省财政资金,支持医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及成果就地转化的一种政策工具,第六条申领研发券应具备以下条件:海南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分步给予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研发券补助和奖励,按品种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奖励200万元,纳入海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批准注册的奖励60万元,按照每个品种50万元的标准给予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补贴,按每个品种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一次性补助,第九条省工信厅负责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申领和申请兑付研发券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梳理、跟踪、审核,第十二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申领和兑付研发券不得弄虚作假,省工信厅每年对上年度企业、高校和机构申请兑付研发券情况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