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达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电影公映票房达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8%给予奖励,每部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以上规定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达到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