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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 2023-01-30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网约车经营申请,第十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开展相关业务,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十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第二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第二十六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资格)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网约车经营者、车辆所有人、注册登记驾驶员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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