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