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引领】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区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条【规划编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在各层次、各类型规划中纳入海绵城市相关内容:(一)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分区规划时,第十一条【专项规划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编制或者修改道路、绿地、水系、生态、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第十二条【项目前期策划】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区建筑工务署、区科学城开发建设署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所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落实海绵理念,第十五条【过程监管】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区建筑工务署、区科学城开发建设署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职责通过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职责开展竣工验收时,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相应项目的管理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所辖行业建设项目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区海绵办制定《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区水务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一、二”级不良行为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维护等相关单位,第二十三条【整改反馈】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维护等相关单位在收到海绵城市建设“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第二十六条【结果运用】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海绵城市年度工作任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名单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可以对《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