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重庆市大足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2023年1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大足区扶贫小额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小额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贷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贷补偿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大足区内农村建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提供风险缓释的财政扶持资金,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为扶贫贷补偿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扶贫贷补偿资金的融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扶贫贷补偿资金主要与提供农户扶贫小额信用贷融资的区内银行机构合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银行机构发放的农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额应为扶贫贷补偿资金的10倍,(二)银行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第十五条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使用扶贫贷补偿资金向银行机构融资,贷款利息由承贷银行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预付,第十八条管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对扶贫小额信用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一)银行机构向管理机构提交请求对扶贫小额信用贷损失进行补偿的申请书,银行机构要及时协助管理机构将扶贫贷补偿资金及时清算退出,第二十一条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扶贫贷补偿资金增信办理的信用贷款,取消银行机构与扶贫贷补偿资金合作资格,取消贷款人使用扶贫贷补偿资金融资资格,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会同银行机构不定期对扶贫小额信用贷增信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