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一、扶持对象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的供应链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就职员工,单家企业每年从厦门自贸片区获得补助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供应链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鼓励厦门自贸片区内供应链企业规范、创新开展供应链业务,对厦门自贸片区内企业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业务,单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厦门自贸片区入选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给予2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给予5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对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新引进供应链高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