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见附件1)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四、按照保费补贴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2),请申报企业于2023年2月1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见附件3)盖章版纸质原件1份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材料处),五、请各区经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2.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3.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4.推荐单位初审意见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1月18日附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pdf附件: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x附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doc附件:推荐单位初审意见表.docx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