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农合联执委员会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3年1月11日苍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农事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第二条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认定,各基层供销社负责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申报县级农事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负责审核认定县级农事服务中心和申报省、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第五条省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按照《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供合发〔2022〕25号)执行,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按照《温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供发〔2022〕36号)执行,第三章申报认定第七条县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形式,县级农事服务中心标识标牌制作成本由县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承担,第十二条苍南县供销社1月4日前将辖区内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事服务中心名单报市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备案,第十四条获得认定等级的县级农事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十五条县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负责县级农事服务中心复评复审工作,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十六条县级农事服务中心认定结果作为各供销社对农事服务中心实施有关政策、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县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统筹运用各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农事服务中心建设,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县级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供销社(农合联执委会)审核,附件1县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表中心名称中心地址运营单位负责人所属供销社电话开业时间传真中心规范化建设及经营服务达标情况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筑设施中心面积___平方米。